《断绝关系协议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
发布日期:2025-05-20 23:40 点击次数:185
在日常生活中,总能听到父母和孩子在争吵过程中声称要“断绝关系”的情景,那么一纸《断绝关系协议》,一句“断绝亲子关系,父母日后的生活和丧葬事宜不要子女负责。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是否真的可以再也不管不顾?
案情回顾
李某及其妻子王某现已八十多岁,双方共育有四个子女。长子李甲早年间到外地工作,不经常回家,导致李某、王某心生罅隙,后王某生病住院,因李甲不在身边也疏于照料,亲子矛盾就此爆发。后双方签订了一份《断绝关系协议书》,约定李某、王某与李甲断绝亲子关系,李甲无需再赡养李某、王某,并且李某、王某离世后李甲不参与分配遗产。
数年之后,李某年事已高、积劳成疾,生活不能自理,王某亦身体虚弱多病,夫妻二人需要人在身边照料。其他子女忙于工作无法近身照料,便给夫妻二人请了一名护工,但护工的高额费用负担也让收入微薄的子女们苦不堪言。为了减轻其他子女的负担,李某、王某又找到李甲,要求其共同承担赡养责任,但李甲以签订过《断绝关系协议书》为由拒绝二老的要求,多次沟通协调无果,李某、王某遂将李甲诉至法院,要求李甲支付赡养费用。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深,案件的处理重在修复亲情关系,使二老在晚年能得到好的照料,仅靠判决支付赡养费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。于是承办法官便到李某家中开展调解工作。李甲一开始态度坚决,认为既然签订了《断绝关系协议》,二老的赡养就再与其毫无关系,法官不断地向其释法析理,说明此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,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……在几番调解攻势下,李甲的想法终于有所松动,主动与李某、王某及其他兄弟姐妹联系协商赡养事宜。最终,达成一致意见,由李甲及其他子女每月轮流照顾二老,确无法照料的,支付赡养费由其他子女照顾。二老也向法院申请撤诉。
法官说法
意思自治原则作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核心原则之一贯穿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始终,其内核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,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、变更、消灭民事法律关系。虽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民事主体赋予了较为宽泛的自由,但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绝对的自由,可以任意地设立、变更、消灭民事法律关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规定“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”、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。本案中,李甲与父母虽签订了《断绝关系协议》,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,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系也无法因此而解除。因此,即便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订立协议,也无法免除李甲赡养其父母的法定义务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
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
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
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
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
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
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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